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关于发布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8 | 浏览次数:108 | 作者:郑成杰


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瓷协 〔20151




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

关于印发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通知


各协同单位、理事单位:

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经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

20151225








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各协同单位签署的框架协议,确定中心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各方优势力量协同攻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全称为“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协同中心”),是在浙江省教育厅指导下,以丽水学院为牵头单位,龙泉市人民政府、景德镇陶瓷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大学、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等作为协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实体组织。

第三条  协同中心宗旨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以产业链为纽带,合力构建龙泉青瓷协同创新机制与运行模式,建立集“人才、科研、学科、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中心,致力于龙泉青瓷文化的弘扬和传承,致力于龙泉青瓷传统制作工艺的保护、提升和创新,致力于龙泉青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打造地方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同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协同中心决策与议事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围绕协同中心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探索协同机制,汇聚和共享人才、设备、平台,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以机制创新培养新型人才;以技术创新促进龙泉青瓷产业发展。

第六条  协同中心理事会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理事一般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理事的,可由其所在成员单位另行推荐人选并报请理事会通过。

第七条 协同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核心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会根据需要可内设若干非常设的专项工作协调小组。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在浙江省教育厅指导下确定或更改成员组成单位,审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人选,决定重要人事的任免;审议通过中心章程;讨论决定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方向、发展重点、年度财务预(决)算、资金筹措与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中心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成员单位的联络服务机构。

第十条  协同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理事会推荐通过产生,设龙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中心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协同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作为协同中心开展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与人才培养委员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可由理事会另行推荐人选。学术委员会与人才培养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

第十二条  协同中心财务依托丽水学院财务处,设置独立账户,在财务等相关部门监督下运行。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原则上一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理事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除理事长有权召集理事会议外,各理事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但须向理事长或理事会秘书处提交会议申请及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后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会议决议、表决、评定结果方为有效。会议评议的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各理事必须严守会议纪律,对所议之人之事的评议过程在会前会后均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事项由理事会秘书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第四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理事参加协同中心理事会议,参与协同中心规划、计划、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向理事长提请召开理事会,并提出议题、议案。

(三)按照规定参与协同中心的学术活动、项目评审与建设、产品开发、奖惩评定、人才培养等。

(四)按照相关的规则,共享协同体内的各项资源,包括设备与馆舍、学术与文化传播平台、教学师资等。

(五)对协同中心的创新成果,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受益权和处置权。

(六)有权提出退出协同中心的申请,但应按照规定与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但退出协同中心不影响其他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

(七)协同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并执行协同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同中心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按照相关规则,开放共享本单位的各类资源,并向协同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政策保障。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协同中心的项目、平台的申报和建设。

(四)积极维护协同中心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尊重其他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和使用协同中心知识产权。

(五)如本单位的性质、组织、资本、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等发生重大变更时,有义务向协同中心理事会提出书面告知。

(六)协同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有发生下列情形的,理事会可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尽义务、约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协同中心规章制度,损害协同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协同中心理事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依照相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协同中心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各协同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同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泉青瓷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 2015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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